Enterprise dynamics
案例
2007年3月1日,陈某进入某建筑公司担任建筑师。2009年12月,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约定每年年底发放当年的年终奖。
该劳动合同约定:“建筑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建筑公司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,给予发放年终奖,员工需通过建筑公司的考核,建筑公司有权因员工的表现未达到要求而扣减、取消此项奖金;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辞退的,或者未经建筑公司同意而辞职、离职的,不能领取奖金。”
2015年7月,建筑公司向陈某发放了工资调整通知,陈某的年终奖金额调整为30000元。2015年11月,建筑公司与陈某因工作发生矛盾,该公司与陈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,陈某接受了协议解除方案。
2015年11月30日,陈某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,但双方未就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事宜进行沟通。2015年12月,陈某未收到年终奖,故与建筑公司进行联系,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年终奖。建筑公司表示陈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,不同意支付。陈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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